【宜君未检】“未检+公益诉讼” 净化校园周边环境
为创造安全有序的校园周边环境,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3月9日,宜君县人民检察院“昕宜”未检工作室与公益诉讼部门联合县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校园周边环境专项整治行动,对县城中学周边的小卖部、小吃店及流动摊贩等场所的消防、食品安全和卫生环境进行了检查。
下一步,宜君县人民检察院将充分发挥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职能,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回访,督促行政执法部门加大对校园周边经营秩序的规范和净化力度,积极教育和引导校园周边各类店铺守法经营,全力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标明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
第三十六条 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三十七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六十七条 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五十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应设置相关禁止销售标志。
持证人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或者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相关禁止销售标志的,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十项规定的情形。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二)中、小学校周围。